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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28条与佛山女职工相关的权益保护Q&A!转给你爱的她

佛山工会 2023-02-24


在“3.8”妇女节这个特别的日子
工会君为女职工准备了一份特别“福利”!
特别推出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小专场!


面试时被问各种隐私问题?职场上遭遇不公平对待?怀孕期间薪酬待遇遭削减?怀孕女职工可享受哪些待遇?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应该怎么申请法律援助?工会君准备了28个Q&A,为你解答职场上容易遇到的劳动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小课堂


1

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是指?


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是指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从事同等价值的工作获得同等报酬,公平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生育保护,平等参与集体协商,平等获得职业发展机会,以及获得平衡工作和家庭的支持等。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是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2

工作场所性别歧视是指? 


工作场所性别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性别、婚育状况,在招聘、录用、工作岗位安排、工资福利、培训、晋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社会保障、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方面区别对待,损害劳动者平等的权利、机会、待遇的行为。


3

工作场所性别平等主要包括哪几方面?


就业机会平等:确保劳动者能获得平等的机会去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在招聘和录用过程中使用无歧视的筛选与测试标准;在工作分配、转岗、调配、降职及裁员、解雇等离职方面,基于与职工行为、能力或是否适合履行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原因决定,而不是基于性别进行差别对待。


职业发展机会平等:根据个人能力、经验和勤勉程度等,给予男女职工平等获得培训及晋升的权利和机会。主要为平等的职业培训机会、平等的晋升机会和平等的评优、奖励机会三个方面。


薪酬待遇平等:基于工作表现和业绩,确保男女职工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


生育保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充足的生育保障,包括产假、生育医疗待遇、特殊劳动保护、就业保护(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减薪或解雇等)以及为返岗后母乳喂养提供支持等。


为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提供支持:帮助男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预防和制止职场暴力和性骚扰:营造没有暴力和性骚扰的安全、平等的工作环境。


4

什么情形不构成工作场所性别歧视? 


基于工作实际和真实的需要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构成歧视,比如,为男女浴室分别雇用各自性别的服务员。


根据特殊情况保护特定劳动者群体,比如,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或者有家庭责任的职工的保护和支持。


通过积极行动和措施达到实质平等。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消除各种歧视的影响,达到实质的机会和待遇平等,为代表性不足的群体搭建公平的竞争平台。


5

工作各阶段中可能出现的性别歧视是?


招聘阶段:比如,因为性别获得较少的工作信息、职业指导、工作机会或较低的入职工资等。


工作阶段:比如,因为性别获得较少的职业发展机会、薪酬和福利待遇,未能获得法律规定的生育保护和社会保障,遭受职场暴力和性骚扰等。


离职阶段:比如,在裁员、解雇等方面因性别遭受差别待遇。


6

用人单位哪些行为可能涉嫌性别歧视,造成就业机会不平等?


  • 使用性别歧视的语言或图像对工作岗位进行描述。

  •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适合男性或男性优先,或者提高对女性求职者的要求。

  • 拒收或者不看某一性别求职者简历。

  • 同等条件下,限制某一性别求职者笔试、面试或者复试机会。

  • 询问求职者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或婚育计划。

  • 通过获取配偶工作、孩子入园、孩子们相处情况等,判断求职者的婚育状况。

  • 口头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将妊娠测试包含在常规体检中,将妊娠测试或者避孕措施作为雇用或者续约的条件。

  • 在解聘、裁员等离职方面和工作安排上对男女职工差别对待。


7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薪酬待遇 ?


  • 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写入规章制度。

  • 设计薪酬体系,不仅确保同工同酬,也要积极推进同值同酬。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和重要措施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将男女职工待遇平等明确写入与工会的集体合同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平等的工作分类或工资结构,管理层和受到影响的职工代表应共同就薪酬待遇问题进行专门协商。

  • 组织和开展培训活动,使管理者和相关人员了解同工同酬和同值同酬原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 建立工资的分性别统计和调查,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合理的调整。

  • 有程序保证职工能够就薪酬歧视提出投诉,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 工会组织应监督用人单位薪酬平等执行情况,并参与薪酬歧视问题的投诉和处理。


8

用人单位为什么要实施工作中的生育保护?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育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生育保护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护母亲和新生儿的健康、解决女性生育和就业冲突,为生育女性和家庭提供的就业、收入和休假保障。


用人单位提供工作中的生育保护对提高劳动力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府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护生育女性,用人单位有责任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9

用人单位生育保护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用人单位生育保护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就业保护及反歧视,落实产假和生育护理假、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落实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生育健康。


10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职场性骚扰?


  • 反复凝视身体敏感部位。

  • 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如触摸、搂抱、抚弄、掐捏等。

  • 强迫性质的邀请,死缠烂打型的示爱,在被拒绝之后仍持续地邀请共同进餐或约会,使对方感受到一种“隐形威胁”。

  • 编制、转发、展示具有性含义的“黄段子”。

  • 展示、摆放色情图片、海报等。

  • 询问、告知、传播性经验等隐私。

  • 要求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等。


11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和制止职场暴力和性骚扰?


  • 将禁止职场暴力和性骚扰明确写入规章制度;

  • 创建有利于预防职场暴力和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 持续性宣传、教育和培训;

  • 设置处理机构并明确职责;

  • 明确处理程序,对投诉或举报事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 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对职场暴力和性骚扰实施者的惩戒措施;

  •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2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13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取得法律援助?


可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女职工产假到底有多少天?

对生育待遇有什么规定?

在哺乳期间,有哪些特殊保护?

……

工会君继续为你解答!


14

国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六)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15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实行哪些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野外露天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以上工作的经期应尽可能调整其从事适宜的工作,如不能调整时,根据工作和身体情况,给予经期假1-2天,不影响考勤。


16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Ⅲ、Ⅳ级的作业。


17

对怀孕女职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承受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工程部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一线的女职工,应安排适当工作。


18

对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性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19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一)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应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左右。休息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20

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合同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已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21

对女职工怀孕流产有哪些保护规定?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22

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23

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分别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24

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女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顺延。


25

哺乳婴儿的女职工,其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二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6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哪些特殊保护?


(1)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强度的劳动;


(2)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锰、氟、溴、甲醇、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3)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产假期满后,是否办理离岗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批准招待。在批准休假期间内工资不得低于75%。(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27

集体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单位是否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集体企业及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单位,应该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28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取得法律援助?


可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孕产妇作为新冠肺炎易感人群,一旦感染,不方便用药,不易治疗。对此,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向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提出了工作建议,通过协商等方式,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加强生育保护,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点击这里了解

工会君在这里给大家附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方便各位佛山女职工们细读~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四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同时废止。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提示

编   辑:佛山新闻网梁洁仪
来   源:佛山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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